单位不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因此辞职吗?当然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来作为辞职的理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用人单位还应该承担辞职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照社保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和用人单位交涉,通过交涉后,用人单位还是不缴纳社保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是社保部门举报,要求相关的政府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如果向社保部门或是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同时支付辞职补偿金。
总之,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辞职,并要求用人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予补偿的,可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外,同时还应当补缴应为员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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