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某村。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8年4月2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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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中卫市中医院一楼妇产科4号病房,将潘某某放在该病房窗台上的1部华为P20手机盗走。后何某某将被盗手机以7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冯某某,破案后追回发还潘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45元。
2.2019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到中卫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三楼2号病房,将李某某放在该病房床上的1部黑色小米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56.65元。
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401.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文来源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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