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贪婪上,总有新格调出现。”——缺舟。
根据媒体11月17日新闻,进行整理:
王某和温某两个人进行了合计:
先是王某制作一份《旧屋转让协议》交给了温某,随后温某拿着这份协议造假签上了黄氏兄妹两个人的名字,这份协议的内容是将两个人产权下的老屋转让给王某妻子。
有了这份协议,王某就以此为依据拆除了黄氏兄妹的老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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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怨
黄氏兄妹的父亲黄某是一名退休的干部,而其退休之后得到了当地村庄一栋两层的住房。
自从1988年黄某离世,其妻子也搬离了这座住房,和儿女们生活在一起。
随后的产权继承自然就变成了黄家的一双儿女,也就是黄氏兄妹。
其实黄家和王家关系还是不错的,但是因为一条马路两家人变成了仇人。
原来黄家的门前有一条马路,但是王家随即进行了拆除,导致黄家的老屋没有人租用。后来王家想要进行购买,但是黄氏兄妹的母亲在生前就是极力反对。
转换
因为黄氏兄妹母亲的关系,王家不能将此屋购得,而又惦记着这个屋子,这个时候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温某出现了。
他声称自己认识黄氏兄妹的舅父,可能通过他来购买得到这个老屋。
于是王某便制作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让温某代为转交,但是没想到温某直接冒充两兄妹的签名,让两人把房屋转到他的名下,随后再转交给王某的老婆。
期间温某共收取王某夫妇现金3万多元,然后谎称款项交给一名人员(经查此人为蒋某,已经去世)。
之后王某夫妇便利用该协议,将老屋进行了拆除。
诉讼
之后,黄氏兄妹在2017年清明期间回家扫墓的时候发现房屋被拆之后进行了报案。
不过公安局并未就此事进行刑事立案,而是让双方自行调解解决。(2019年8月警方的解释:蒋某已经死亡,所以无从知晓蒋某和温某是否联合诈骗;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所以未进行刑事立案。)
而在2018年5月30日的时候,双方也的确是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书》,根据协议书规定:温某赔偿黄氏兄妹38万元,起订协议当日付款7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份付清。
如果逾期的话,黄氏兄妹可以要求他支付7万元的违约金,并且按房屋建筑面积270.9平方米赔偿
赔偿价按每平方米2880元的拆迁价计算,土地价格标准按每平方米1108元的转让价计算。
到期之后,温某自然没有那么多钱偿还,最终黄氏兄妹将温某和王某夫妇在内包括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
判决
黄氏兄妹要求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房屋损失78余万元。
一.温某过错
明知自己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还故意与人串通,冒签相关协议。
违反调解协约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担保人刘某富有连带付款责任。
二.王某夫妇过错
未经黄氏兄妹同意,擅自拆毁房屋,具有明显过错。
王某:
他(黄氏兄妹)家的房子我看着老旧,怕有安全隐患就想要买下来;温某说自己有门路,我就交给他去办了;因为此前他家的母亲说不卖给姓王的,我就用我老婆欧阳某的名义买的。
温某:
对于此事他愿意承担过失责任,但是赔偿的实际金额希望能够遵循房子的实际价值。
担保人刘某:
我和温某是亲属关系才为他作保,没有在案件中得到半点好处,也就不存在什么过错,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一审宣判:驳回黄氏兄妹所有诉讼请求。
第一:
温某和王某夫妇在没有取得黄氏兄妹的同意之下擅自拆除房屋的确是应予赔偿,但是王某夫妇并不是当时所签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所以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调解协议书》的该部分协议内容无效,所以房屋赔偿款的单独计算无法确定;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拆房屋赔偿的计算依据和价值。
所以对于原告要求温某支付房屋赔偿款78万元,不予支持。
后续
黄氏兄妹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原来的要求赔偿80多万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考虑到文某赔偿能力和各方人情关系,协商达成房屋赔偿款为38万元,还不包括价值十多万元的树木和旧家具。
因此,黄氏兄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等4人支付房屋损失赔偿款71余万元,该案于11月11日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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