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永乐九鼎”)、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枢钟山九鼎”)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秋晋文九鼎”)、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秋齐桓九鼎”)、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秋楚庄九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6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1.50%),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0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
根据上述减持计划,截至2019年11月14日,减持时间已过半。近日公司收到苏州永乐九鼎、天枢钟山九鼎、春秋晋文九鼎、春秋齐桓九鼎、春秋楚庄九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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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减持的股份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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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减持情况。
3.本次减持的股东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枢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齐桓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春秋楚庄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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