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李阳
双十一刚过,京东和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就又为“双十一”商标对簿公堂。此前,京东申请注册“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和阿里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商标近似为由予以无效。因不服该裁定,京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阿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今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五枚“双十一”商标分别为京东申请注册的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简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系列诉争商标
第三人阿里于2017年7月26日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阿里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双十一”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双十一”是阿里旗下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阿里的在先权利,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阿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引证商标
京东答辩的主要理由:“双十一”并非阿里独创,单纯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由京东独创,经使用与京东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是京东企业的代名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注册的服务不同,共存不致混淆。京东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京东(原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定被告重新做出裁定。理由如下:
1.“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2.阿里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3.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4.引证商标并没有被第三人实际投入使用,未与第三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5.原告方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本身没有恶意,诉争商标由京东的企业字号和日期描述性词汇“双十一”组成,符合商业规律与消费者习惯。
6.“双十一”概念并非第三人首创;“双十一”购物节活动整体的知名度不等同于本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前者的知名度是全体商家共同打造的;后者的知名度是没有的。
阿里(第三人)辩称:
1.“双十一”是第三人首创,经过推广宣传已与第三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2.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原告与第三人是长期竞争关系,诉争商标易造成大众对第三人“双十一”品牌的混淆误认,原告注册的诉争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随后双方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知产力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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