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能完全说购房合同的条款是陷阱,因为合同的拟定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下拟定的,拟定者在拟定合同之初就已经完全想到了如何巧妙的避重就轻了。
其次,购房合同是否能够调整的,但须买卖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现实中大部分开发商的回复是不能调整,能调整的情况也最多就是补签一个(对出卖人有用的、对买受人没用的)补充协议。
针对该问题的补充(从一手房、二手房的购房合同上讲解):
一、一手房购房合同。
(1)“霸王式合同”合同权益人享受的权益不够对等,违约责任就买卖双方的权益而言,购房者违约的成本较高,开发商的违约成本却很低;
(2)“默认式”条款,二选一/三选一的条款中,购房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基本都是选择默认好了的制式合同条款执行。
(3)“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则,在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对应的补充协议中,都会有相应的解决方式。
总之以上三点在如
逾期付款、逾期交付、违约纠纷、前期物业服务、交房办证
等条款的处理上都体现。
二、针对存量房(二手房)购房合同。
1、第三方、中介居间合同。
责任风险条案含糊不清,就第三方的责任来说也同样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把主要责任归于买卖双方,
例如:产权查验中、产权纠纷、买方购房资质、卖方债务情况、交易标的的附属配套等。
就居间方而言仅是核验,核不到位/验不出结果,甚至未尽到产权核验的义务下,对应的条款则是卖方/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反之就买方/卖方而言,中介方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居间方承担的过失,但居间方也仅存在连带责任等。
2、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协议。
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情况下,无非就是对房屋交易流程的不熟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练。
在签定和同时,经常会忽略一些相关的内容,或者过大化的权益保障的条款,导致在发生纠纷后(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无效;2、权益不对等;3、保障无法正常实行等),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
三、总结。
合同的签署之初的目的是约束当事人双方,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下还是有些不健全之处,而这些漏洞也是给了拟定者可乘之机。
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这些条款/协议上的咬文嚼字必然是属于弱势一方;作为普通购房者来说,即使调整了合同,也不见能得尽善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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