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获得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夏某、顾某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和一年以上缓刑不等徒刑,被告人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三万。该案是长江刀鱼全面禁捕以来,长江南通段首起非法捕捞刀鱼案件。
2019年2月1日起,国家农业农村部宣布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意味着长江刀鱼全部禁捕。渔政部门提前半年开始对禁渔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刷了醒目的宣传标语、张贴了各类宣传资料,并多次通知渔民开会告知相关规定。但仍然有人为了捕捞刀鱼的高额收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崇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2、3月间,被告人夏某、顾某等人,在未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长江南通段附近水域,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长江刀鲚,所捕长江刀鲚销赃至被告人王某处,共销赃得款16万余元,现场被查扣的长江刀鲚26尾,价值2万余元。
该案的宣判,对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安全,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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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长江水域退捕禁捕是中央和省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南通处于长江最下游,生物多样、生态敏感。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益恶化、水域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凸显。目前,长江特有珍稀鱼类全面衰退,“四大家鱼”资源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了90%以上,实施退捕禁捕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南通段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来源:南通崇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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