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购房的迫切心理,以低价买房为幌子行骗。近日,襄州法院就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名房产经纪人以可低价购房为借口诈骗客户购房意向金,最终自食苦果,锒铛入狱。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襄州区某楼盘一套房屋的房主周先生将其房屋委托给A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房屋底价为79.5万元。2019年2月20日,河南省唐河县居民老郭夫妇,到A房产有限公司看中周先生的房屋,并支付了1万元购房意向金。
过了没多久,老郭夫妇嫌房价太高来到该房产公司要求退还购房意向金,A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遂将1万元购房意向金退给了老郭夫妇。B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某街道门店店长王某获取该消息后,想把老郭夫妇的“购房意向金”骗到自己腰包里。王某背着B房产经纪公司,安排老郭夫妇到同行C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见面,并从A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处,拿到周先生房屋的钥匙,带领老郭夫妇看房。交谈中王某隐瞒了房屋的真实售价,谎称75万元即可成交,并使用“C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购房意向书,与老郭夫妇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老郭夫妇于2019年3月14日、3月17日在C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付给王某购房意向金1万元、2万元,合计3万。王某拿到钱后,用于赔还其个人欠款及挥霍。老郭夫妇交了购房意向金却迟迟买不到房,发觉上当受骗,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4月2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分局对王某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口头传唤王某到肖湾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对自己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结果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想低价购买房屋的心理,隐瞒房屋真实底价,谎称可以低价将房屋卖给老郭夫妇,骗取老郭夫妇购房意向金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又是初犯、偶犯,支持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贴士
这类涉及房屋买卖的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市民朋友们在买房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这些骗局,要到正规售楼处进行咨询、购买,签订正规的购房合同,在交付金钱时索取正规票据。发现有中介公司在出售房屋时抛出的价格过低时请多加小心,一定要多方核实,避免财产损失。
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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