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燕姐突然收到朋友发来的一个视频,视频中是前夫Z男的女秘书桃花在与朋友聊天,说Z男离婚前早就以1元的价格偷偷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她了。燕姐立马不淡定了,年初她与老公离婚时,老公说公司是与朋友一起开的公司,一直亏损没有钱,也就没有分。现在看来,并不是那么回事。于是,燕姐就给桃花打电话质问1块钱股权转让的事。此时的桃花,已经和Z男光明正大的住一起了,感觉扶正了,很膨胀,说话也很硬,说她跟和Z男之间有合法的转让合同,公司现在是她的。为了证明她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还把合同发给了燕姐。于是,燕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股权,并请求分割。
桃花辩称,去年钢材生意不景气,公司亏损,负债累累,银行借款都还不上了,他们才会商定以1块钱的价格转让的,合情、合理、合法。
燕姐向法院提交了公证的工商备案资料以及她与桃花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还通过保全桃花的微博、朋友圈中桃花与Z男一起的亲密照片、视频,以及共同朋友的证言,还证实了桃花与Z男在燕姐婚姻期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Z男转让的公司股权是在与燕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提交的证据看,Z男将股权转让给桃花,是基于他们男女关系及情感上的信任,转移婚内财产。桃花受让股权时明知Z男与燕姐的夫妻关系状况,与Z男合意受让股权的行为并非基于善意。同时,桃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公司严重亏损,以1块钱价格转让不能认定为合理对价。法院判决,桃花与Z男的转让合同无效,桃花应返还受让股权,燕姐关于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事宜应另案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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