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否决、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9年11月4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3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层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刘声向
6、通知情况: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381,161,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3.9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A 股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80,768,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72.0642% ;B 股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3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0.0743%;B 股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各项议题。
以赞成股份380,768,449 股(其中A股380,768,449股, B股0股),反对股份392,700股,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荣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亿元授信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389,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80%;反对3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兰、伍勖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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