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乏拆迁安置房变“豆腐渣” 程序管不住“问题砖”等情况,拆迁安置房的质量要求、验收、交房等环节确实对于拆迁户日后的生活条件、居住环境等有着深远影响。
10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今天圣运律师为你解读拆迁安置房存在问题该如何避免“踩雷”,《新办法》为拆迁户带来了哪些利好?
一、安置房应该符合哪些标准?
首先安置房虽有别于商品房但也必须符合建筑物的质量要求。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安置房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其次,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安置房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是不得交付使用的。
此次“新办法”明确了,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将得到严抓,这不仅有利于拆迁户住上“放心房”、“合格房”,安置房的“烂尾”风险也将随之降低。
二、安置房交房,要注意什么?
实践中,因安置房的特殊性,征拆方所提供的安置房虽然一般无法像商品房一样做到证件极为齐全。但从居住安全出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此一表一书是应该具备的,交房时,拆迁户可以要求征收方予以出具。
三、安置房质量不行如何维权?
首先在签署房屋认购书时,拆迁户一定要仔细审查认购书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注意关于房屋验收、房屋质量等问题时的解决途径等条款。
实践中,安置房从动工到验收需要一系列符合国家规定的手续才行,譬如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各项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确定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房屋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房屋中间结构验收,房屋主体工程验收等等。
此次《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这无疑是进一步保障了安置房的建设施工质量。
但圣运律师还是要提醒您,很多时候安置房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安置房工程建设存在多头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等违规行为是造成安置房质量问题的外在表现,加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模糊及验房收房程序被忽视等一系列问题很容易造成安置房质量问题频出。
验房作为一道重要的维护权益的关卡,更应该谨慎操作,拆迁户切勿草率收房,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验房时,如遭遇复杂情况,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专业法律建议减少风险。
其次要注意安置房是否为小产权房,无论何种征收、拆迁项目,被征收人均不能同意征收方提出以“小产权房”或者其他权利存在天生瑕疵的房屋给予安置的方案。
实践中如果一些地方将小产权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提供给被拆迁人,这一做法很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的,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如果遭遇了这种情况,被拆迁人首先要保留好自己手中的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相关复印件,拆迁补偿协议是后期维权中十分重要的证据,其次建议您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听取专业建议,通过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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