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仲文
腾讯网10月30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个顽疾,必须用法治思维治理,即便事出有因的拖欠,都该按照法理分析论证,一码归一码依法分门别类办。其中,执法要改变惯性思维,不能像调解员那样当“和事佬”,以免欠薪者心存侥幸,助长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气焰,丧失了法治威严。只有提高法治手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利益链才能打破,执法才不会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在帮助讨薪追薪上。
不否认,近年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和法治威慑,拖欠农民工工资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并未根除。虽然农民工集体讨薪、讨薪群殴致伤致残、讨薪邀请媒体曝光、以死要挟讨薪等怪象少了,但是恶意欠薪并没有绝迹,有些监管无法触及的领域,推责卸责、肆无忌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还时有发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
分析可见,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用人单位是打了小算盘的。有些用人单位精于算计,认为即使诉诸法律解决欠薪争议,诉讼费用低、惩戒无关痛痒。而且,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或者邀请媒体曝光,用人单位还有求之不得的心理盘算,因为有些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真正的欠薪后台是项目业主,媒体曝光或诉诸法律解决争端,可以间接施压业主支付工程款。用这种“隔山打牛”的恶意欠薪索要工程款屡试不爽,尤其在公共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惯用这种伎俩威逼业主就范。况且,商业资金是拿来投资的,诉诸法律时间越长,欠薪调解拖的越久,投资获利越多,损失些许名声有些用人单位还真不计较。
所以,有必要调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式,增加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成本。法制规范方面,修订欠薪入刑的法定情形,加大刑罚惩戒力度,并采取支付欠薪赔偿金、加付欠薪利息款、支付欠薪违约金等方式,从法治层面压缩恶意欠薪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行政监管方面,采取提高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程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额度、加大企业恶意欠薪诚信曝光和诚信记录运用、限制恶意欠薪用人单位业务开展领域、限制恶意欠薪企业实际控制人高消费等方式,压缩恶意欠薪企业和个人的活动空间。
如此,用法治思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治理,形成不敢拖、拖不住的氛围,治理恶意欠薪才不会成为上到国务院、下到乡镇村社年年操心的事情。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来源于公共基础建设领域,或多或少带点公家投资的背景。鉴于这样的特殊存在,有必要规范公共项目建设决策,收紧财政预算和项目建设审批,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防止“空手套白狼”“屁股决定脑袋”的短视政绩观挥霍公帑,造成公家入不敷出拖欠工程款,最终伤害农民工利益。
试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公家主导的事。如果公家既不是运动员,又不是裁判员,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就不会畏首畏尾,执法效率自然就不同一般,恶意欠薪方就不会拿那点儿自信逞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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