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发布了关于公开征询《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据了解,城市更新工作在佛山已开展十年有余,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城市更新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推进机制不完善、政策体系不健全、统筹效应未形成、市民获得感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强大动力,推动城市更新取得突破性进展。 加快推动城市更新,是该市实现用地节约集约、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城市形态提升、生态文明和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着力推进中心城区形态提升和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必然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控规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公共设施,不再对公益性用地贡献比例作强制要求。 用地手续报批方面,《实施意见》规定,用地报批材料经佛山市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三个月内,申请主体将不低于 50%的地上建筑物 (2009 年影像图上盖物的正投影面积)拆除完毕后,可申请用地批准文件。
《实施意见》还提出,城市更新供地可以单宗或区片土地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确定政府应收地价款。 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 以收取公益性用地方式替代土地价款的,地价计收方式另行制定。
《实施意见》还要求加强司法保障。 对由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征收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
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若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主体或经批准的改造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具体分类情形为: 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 80%; 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编辑:成昱勋
编审:张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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