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我公司是江西的一家企业,计划从自然人手中购买一块土地,该自然人及其持有的土地也在江西。请问自然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3%还是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八)》第十条规定,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土地使用权如果是自然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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