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到期后,有些租客就非要拖拉个几天才要搬东西走,要是房东私自把东西给丢掉,那就很可能会遭到租客的索赔,在泰州就有发生了这么一件事,租房到期后,租客告知房东饮水器还没搬,房东就把其它杂物给丢了,结果遭到了租客的索赔,我们一起来看看合理吗?
事情是这样的,这个店面的房东是租客父亲朋友的,他从房东手中租下做健身房的,合同期签订的5年,在经营了1年后,健身房的生意不是很好,一直处于亏本的状态中,在8月份租客就和房东说要在10月17号退租,由于和其父亲的关系不错,房东也没有收取违约金,让租客在17号前搬走就行了。
在快到租期前,租客根本没想着要提前先搬东西,反而是拖到了16号,才连夜派人把健身房的东西拆走,在17号下午,房东派了一位经理过来负责此事,这时租客已经搬得差不多了,再加上一整晚没睡,就让人把钥匙给经理,让他自己去收房,经理打电话来询问搬得怎么样了,租客回复说只剩饮水器比较值钱,今天搬得太累了,等明天再过去搬。
等到18号,租客就派人前去饮水器了,得知经理早就把饮水器给拆除,并丢到了楼下的保安室里,屋内的其余的杂物全被丢掉了,这些被丢掉的杂物里,一看就知道很值钱,单算他的两双鞋子就价值三千元,还有其余会员留下的东西和健身药,零零散散少说也得数万元,租客觉得很不合理,虽然他说只剩饮水器比较值钱,但是没说别的东西不要,经理凭什么丢他的东西?
在事情发生后,男子第一时间去找经理要说法了,没想经理态度很蛮横,称他没有提及别的东西,再加上17号房租就到期了,肯定是默认东西不要了,不能怪他丢租客的东西了,后面男子也打电话报警了,警察说是属于民事范围管不了,只能上法院起诉了,记者也联系上了该经理,对方承认了丢租客东西的说法,只是不愿意为此负责,称是根据规定执行的。
目前该男子已经准备好资料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小编有话说:以此事来看,很明显就算上法院也告不赢,租客本身就违约在先,租期17号就到了,18号还把东西放在里面,房东方面也致电询问过了,租客只提及了饮水器值钱,没说别的东西也值钱,看着值钱根本不能成索赔理由,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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