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 2019年10月16日10时45分,马某驾驶的晋JKW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林县青龙大街大鸿祥附近路段时,撞向前方同方向冯某驾驶的晋JT8XXX号小型轿车尾部后,晋JT8XXX号又撞至前方同方向康某驾驶的JK1XXX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三车受损,造成本起交通事故。
马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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