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朋友都知道,按照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如果征收农民土地,村集体最为重要的签约主体。
那么,村集体和村委会是什么关系?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特点,从而使它成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成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那么,农民土地被征收,是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吗?这一点农民要搞清楚!
但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过程中,农民享有知情权,并可表达自己的意愿,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与农民签订补偿协议。
如果村委会私下签署协议,村民可以请求公开协议内容,起诉村委会,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村委会私自卖地是违法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农民应当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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