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号刊发了《后半场的扫黑除恶重点在哪?非法放贷与苍蝇们,注意了》一文,后台收到大量的读者互动,有的为非法放贷被定性为犯罪表示赞成的,有控诉高利贷之害的,还有的直接发来素材让揭发他们身边的黑恶势力的,当然,也有少数人为放贷人鸣不平。姑且将鸣不平者界定为实际的放贷操作者吧。呵呵。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就是这个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通知对如何定性和处罚利率超过36%的放贷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定性为非法经营,这一点,是出乎大众预料的,同样也出乎我这个新闻人兼法律人预料。
早在2011年,广东省人民法院在办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表示,被告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就是这样的一封回函,让各级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均未按“非法经营罪”来定性。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双方商定的利率有多高,法院系统均按照24%与36%的两个标准来操作。公安机关同样在打击高利贷行为中,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只能对高利贷听之任之,将其划分到民事范围之内。
这一“耽搁”,就好像过了几个世纪,这个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相较之前的熟人之间的偶发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发展成了现在的陌生人之间的借贷、职业性的放贷和大张旗鼓的网贷。
关于24%与36%的标准,在2015年时再次以司法解释的行为予以明确。当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精神。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的规定很生硬,换成大伙儿能够听到的话来说,就是司法解释把民间借贷利率“划了两线三区。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区间。
如何计算利率,去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包括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且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这就是说,综合费率36%的红线被明确划定。
此次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大的变化在于将非法放贷的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而关于利率的界定,还是遵从了原来的标准。不过,本号一直认为,即使是36%的利率,按照目前社会经发展情况,也是过高了。
利率反映的是经济体内部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也跟资金在一定期限内的风险溢价相关,虽然概念复杂,却综合反映了投资收益、风险溢价等因素。一般在稳定发展的社会中,利率较低,在动荡的社会中较高;在经济上行期,投资收益高,大家都借钱,资金供不应求,利率就会上涨;经济下行期,资金供大于求,利率就会减低。
作为法律执行的标准,利率应该在一定时段内保持稳定,所以,应该制定一个跟收益和风险相对称的利率。36%的利率,就目前国内经济投资收益和风险溢价而言,显然是过高了。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很大,投资需求较弱,制定36%的利率,如此巨大的融资成本,更不会为当下经济所接受。
可以非常确定地说,实体经济中没有项目年收益能达到36%,即使24%收益率也不可能,超过10%的项目也可谓凤毛麟角。如果法律把利率定得过高,企业融资后项目的收益率不能覆盖资金成本,就会发生利息违约,在风险过高的情况下,企业或者个人会非理性的选择高利率的融资模式以还清贷款,这样就会陷入高利贷的旁氏模式的死循环,后边肯定就是暴力催收等,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借用网友一句不太严谨但不无道理的大白话就是:整个国家的年度增长也才6%,扣掉通货膨胀3%, 借出点资金要30%、50%的利息,摊上这样的事,连巴菲特都难以翻身。
再来说说实际操作层面。
只要政策允许36%的利率,资金出借方肯定是要顶格设定利率的,即使一些较为规范的机构把资金价格设定在24%,这也是畸高的。这种高利率的资金的需求方往往是风险高的企业或者个人。他们借入高利率的资金,大部门是应急,比如归还正规金融机构的欠款,比如应付企业的日常流动性。过高的利率导致其违约后,会继续高利借贷,如此进入恶性循环。
资金出借方的资金同样也是有问题的,甚至是“来路不明”。这些资金要么是向不特定人群筹措的,要么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要么是从其他机构以较高成本融来的,因为其利差必须覆盖其风险较高的经营,它的资金链也是紧绷的,一旦发生逾期,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又很低,只能采取一些非常规措施,比如外包给专业的催收机构,暴力催收就上演了。
在资金出借方这里,资金问题也是一个炸弹。因为政策允许的利率很高——36%,他们就干敢从个人手里以24%的成本拿到,从金融机构那里以6%的成本拿到,然后再以36%的标准借给他人,从中赚取息差。高利率,同样会导致非法集资与非法高利转贷。
无论这样,民间借贷利率要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不能过于教条化,36%的利率是太高了。政府适当干预是对的,但也需要经过严谨的论证确定一个合适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的利率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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