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落实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工作,南宁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调整广西“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发〔2018〕24号)、《关于印发调整南宁市“多证合一”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工商发〔2018〕83号)工作要求,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注:部门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备案范围
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不含武鸣区)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互联网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的其他机构。
三、提交材料
(一)《南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一)受理: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C座801室或通过房屋交易监管系统(网址:http://gs.nnfcxx.com:8010/)申请办理。
(二)审核备案:企业填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在房屋交易监管系统生成备案信息表,可供企业查询及打印。
(三)公示:在市住建局政务信息平台发布已备案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注销备案申请(附件3)办理注销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二)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约谈等方式依法查处,经查实的违规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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