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两点
1.按照法律规定,房子在地震中塌了,房贷要还 2.现实情况中,如果无力偿还,也是可以的 按照《物权法》规定,因地震毁损的房屋无法再作为担保的抵押品。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按揭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应继续履行,只不过变成了没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
有些人拿车子、手机(动产)来类比房子(不动产),我不知道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连动产和不动产的最根本区别都不懂么?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房子是不能移动的,必须建立在土地之上。
本质上房子只是你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
1、你用房子的产权做抵押然后银行给你放贷
2、然后你从开发商那购买房子
3、若还不上贷款银行可以收回房子进行拍卖
也就是说银行只要你的钱, 至于你拿车拿房还是拿钻石抵押都可以,但是房子比较特殊而已
房子没了,说明你的抵押物价值不够了,为了防范风险,银行会让你以其他财产补充抵押物
------但是,如果大的地震发生,(如四川 )银行应该顾不上,因为地区的经济已经是被大规模破坏了,所以也不会催收,甚至直接撤销不计
《物权法》同时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地震发生在土地之下,土地之下发生的地震导致地面上的建筑物倒塌,责任自然属于土地的所有人,也就是国家。也就是说你购买房子,只是房子的所有权,并不是房子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从此意义上讲,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信你想一想,你原来购买的十层楼房中的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倒塌了,你想在原来的土地上自己重建100平米的二层小楼,国家和房地产商会同意吗? 地震导致的灾祸并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楼上几个律师和房地产从业者只是死扣法律条文,不考虑法律的现实意义,显得太书呆子气了。
从人道的角度来说,地震过后受灾群众心灵受到创伤,丧失劳动能力,亲属伤亡,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落,风餐露宿,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房子的房贷债务,确实让人难以接受。这不是“谁弱谁有理”的问题,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当然关于这个问题可讲的太多了。
2008年5月19日,针对汶川地震,央行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对倒塌房屋的群众提供帮助,帮其重建新居,是国家应尽的义务。比如《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
所以说房子在地震中塌了,房贷要还;如果无能力偿还,也是会有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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