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黑办10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会上提问,什么样的黑恶势力罪犯需要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目前,监狱在押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情况如何?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在回答上述问题时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实行跨省(区、市)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跨省(区、市)执行刑罚。此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监狱系统以收押、管理、改造、深挖为工作重点,积极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截至目前,共摸排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5万余条,其中已查证属实1400余条。
发布会上刘志强介绍,上述《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恶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
同时《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跨省异地服刑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线索的移交工作流程,规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提审以及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流程,强化了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重要办案环节,应当将相关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罪犯服刑监狱,便于监狱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对罪犯采取针对性的改造措施。
此外,《意见》还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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