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康某,男,1985年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被告人康某伟,男,1979年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第三名被告人胡某明,男,1973年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康某伟、胡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康某、康某伟、胡某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日宣判。
湘乡市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晚,被告人康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且对方答应给其7%提成作为报酬的情况下帮忙取钱。
之后康某再以给5%的提成作为报酬,纠集被告人胡某明、康某伟。
被告人胡某明又纠集了秦某旦(已起诉且中止审理),携带一个叫“兵哥”的人交给其的银行卡,由被告人康某驾驶轿车来到娄底市娄星区杉山镇、湘乡市壶天镇等地的银行网点,由秦某旦蒙面负责取钱。
在取钱过程中,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秦某旦,并在现场查获涉案现金人民币138000元,并于当晚将被告人康某、康某伟、胡某明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涉案银行卡的金额20180元,冻结另一张银行卡的金额14775元。
法院判决
湘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康某伟、胡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康某伟、胡某明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康某伟、胡某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获的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康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胡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追缴被查获的现金人民币十三万八千元,及银行卡内金额人民币二万零一百八十元、另一银行卡内金额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五十五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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