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进入千家万户后,停车难已经成为不少小区物管头痛的问题,有人就看准了这个商机,一口气买下多个车位,坐等收租。这不,2003年,张先生在广东某小区一口气买了30个车位,而且还是一次性付全款,手里拿着对方开具的收据及车位的产权证,可是,张先生从来没有用过这些车位,反而是物管把这些车位出租出去,所得的钱,他一分都没有得到。有凭有据,怎么会生这样的事情?一起来看一下。
2003年,张先生与他两位拍档在该小区内全款买了30个停车位,但是,因为双方的经济纠纷,开发商一直把相关的产权证明给张先生。2009年,法院判决后,张先生才拿到所有车位的房产证。可是,车位的产权拿到了,物业这边却出了问题。
从2009年到现在,这十年期间,张先生与物管协商多次,物管方面找各种理由拖着,不愿意将车位交付给他使用。由于停车场是物管统一管理,张先生必须拿到停车卡才能使用,开发商到为止没有把停车卡给他,因此,到现在为上,他都没办法正常使用这30个车位。
更让他气愤的是,他的30个车位一直被物管出租给他人使用,从2003年到现在的停车费收益,他一分也没拿到。张先生希望,管理处将停车卡给他们,让他们真正能使用这些车位。之前他们也就此事找过物管,可是,物管的工作人员常常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推脱此事。
这次,物业负责人出面处理此事,对方表示,这些车位之所以由他们出租,是因为他们一直没有收到开商发来的收车位通知书,之后,业主带着产权证、身份证原件亲自过来办理登记手续。而张先生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一步,因此,物管方面不能将车位交付给张先生。
张先生说,2009年判决下来后,开发商给他办理了产权证,并没有办理收车位的手续。为何开发商要这么做?原来,由于各方面的历史原因,公司一直没有收到张先生购买车位这笔360万的款项,
因此,开发商认为,张先生没有这30个车位的所有权。开发商方面表示,如果张先生能够证明这笔款项已经到了他们公司,他们就承认车位是张先生的。目前,双方还在协商当中。张先生手里有收据,而且产权证已经办好了,开发商以没收到钱为由,拒绝交付车位,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合理。
2009年,法院就此事已经做出了判决,证明张先生手里的收据有效,最终判决开发商为张先生办理产权证明。也就是说,这30个车位为张先生所有,开发商无权干涉张先生实质性的使用。开发商称他们没有收到购买车位的款项,从法律的角度是由开发商自己证明,而不是由张先生举证。
物管以没有收到开发商的通知为由,拒绝将车位交付给张先生,这也是不合理的。从程序上,可以说,物管没有错,但是,张先生车位一事属于特殊情况,特事要特办,现在车位的产权已经很明确,为张先生所有,就不能以没收到开发商通知为由,不给办理收车位手续。退一步来说,物管要坚守原则,也不能把人家的车位租出去十几年,一分钱都不给车位所有权人。
网友们,你们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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