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出错有损法院形象
文丨殷国安
针对媒体《驻马店遂平法院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的报道,“遂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6日发布通报称,经核实,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
法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书中的13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经研究决定,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如果一份判决书存在语句不通、标点符号错误,可能还不一定妨碍判决书的理解和执行。遂平县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的错误,恰恰是错在关键地方,或者说极不该错的地方。例如,11个地方是写错被告的名字,那我们真的不知道判决书要找谁落实?更奇怪的是,另外两处错误又是把金额数字写错,岂不是更加错了?所以,应该认为,这样的错误都是实质性的大问题。
一个案件经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理到最后的判决,就好像农民经过耕地、播种、除草、施肥、收获到进仓一样,判决书就是最后的“产品”,这“产品”肯定是成品。如果这个产品因为疏忽出错了岂不是前功尽弃?可见本来应该十分重视判决书的制作,需要“予临兆民,懔乎若朽索之驭六马”的小心谨慎。然而,我们却经常看到判决书出错的新闻,不得不让人大跌眼镜、惊诧不已。
或者,一份判决书出现13处错误并不算多。查一查新闻报道,南充高坪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就有68处错误,而夺取冠军的应该是2014年12月11日湖南省高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竟然有317处错误,“涉案土地面积缩小3000多倍”“平均每页出错9.6个”,简直叫人惊心动魄,粗心不负责的工作态度,难道可以轻易达到这等程度吗?
判决书为啥出错?法院回答总是说承办法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其实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绝不只是某个人的问题。一份判决书在正式发文前,有多道程序交叉校对。判决书先经过合议庭合议,再由承办法官起草文稿,之后报给合议庭成员校对,确认无误后所有成员都得在上面签字,最后庭长审批之后才能签发。这么多的人把关,都没有一个人发现判决书上的大量的、严重的错误吗?那么这岂不是说明那些“把关机制”形同虚设?
在法院判决书错误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也值得研究。上面提到的南充高坪区法院的错误,判决书最后竟然要求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到成都中院(应该是南充中院)。官方解释说,这是使用模板没有改过来。那么,难道写判决书都要使用外地法院的模板?一个法官岂能如此懒惰,连起草判决书都要找样本“抄袭”?显然,这样的懒人做法应该禁止。
一般来说,判决书出错之后,除了纠正错误之外,还会对具体的法官给予警告处分之类。我们且不说这样的处分是轻是重,而应该看到,虽然是一个法官制作的一份判决书出错了,但其影响却绝不是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会让某地法院的公众形象受到伤害。公众会觉得,连制作判决书都发生这么大的错误,谁能相信这个法院会严格审查犯罪事实,严格依法判决?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必然受到某地居民的质疑,这显然不是处分一个人所能解决的。
这里有一个“100-1=0”的原理。过去在抓企业产品的质量时,管理者都会强调一个公式,就是“100-1=0”,甚至是“1000-1=0”。就是说,生产100件、1000件商品投放到市场,只要有1件不合格,就会让100件、1000件的合格产品也不被信任。
恕我直言,同样,法院也应该这样来对待出错的判决书。当一份判决书出错了,结果影响的就不是一个案件,而是损害当地法院的形象,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法律的公共形象。你们判决的100个、1000个案件可能都会让人产生疑虑。面对这样出错,我们不能再掉以轻心了,应该采取严格的措施予以制度性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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