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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3民初26625和(2019)粤0303民初26626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粤0303民初26625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被传唤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9年11月25日14时30分
应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八楼第十九审判庭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债权本金30000000元以及利息1237500元,合计31237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总和312375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2019)粤0303民初26626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一)、传票的内容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被传唤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9年11月25日14时30分
应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八楼第十九审判庭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的债权本金30000000元以及利息1237500元,合计31237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总和312375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鉴于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3民初2662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303民初26626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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