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湖南信托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某、业务三部总经理伍某因受贿罪及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巨额罚款。
判决书显示,原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李某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回扣,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原湖南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伍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预缴罚金41.0391万元)。同时,还追缴两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63.35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发现,判决书中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湖南信托上述两名员工李某、伍某在2012年上半年、2015年和2016年间,多次联手犯案。
2012年上半年,李某受人之托找到伍某,一同帮忙解决贷款问题,伍某在明知冷水江市城乡投贷款实际用途与贷款合同不符以及抵押财产评估达不到贷款要求的情况下,仍然审批,并贷款9500万元。事后,李某分得92万元。
2015年,两人故技重施,帮助湖南省娄星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得资金,李某和告知其情况的杨某以顾问费的名义收取417.9万元。
同年下半年,李某在得知四川省金堂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融资需求后,找到金堂国投总经理马某商量要求在融资过程中由金堂国投在支付湖南省信托公司正常利息之外,支付0.4%每年的财务顾问费。2016年4月,湖南省信托公司向金堂国投贷款3亿元,李某和杨某收取顾问费240万元。此外,李某还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完成受贿。
判决书显示,李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以居间方的名义收取财务顾问费等形式的中间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收取财务顾问费后予以了私分,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收取以财务服务费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形,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2年4月25日,湖南省信托公司聘任李某、伍某分别担任湖南省信托公司北京业务总部经理和湖南省信托公司业务三部总经理,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杨某(已判决)因1990年至1996年在湖南省信托公司前身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娄底分公司工作而与李玮相识,后因公司改制而转入娄底市财政局工作。
资料显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8年10月2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 [2008]429 号)批准同意更名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24.5132亿元人民币。
根据企查查,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湖南信托96%、4%的股权。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湖南信托还曾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依法更正了公示后才被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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