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张斯文 安娜)国务院日前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5日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确保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落地落实。
刘福寿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当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本次对两部条例的修改,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刘福寿说。
据刘福寿介绍,此次修改工作把握的主要原则有三: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重,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在吹风会上表示。
据了解,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刘福寿说,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
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刘福寿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性综合化经营的保险公司相比,尚有欠缺和不足。如何在引进来的过程中,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环境,推动国内保险机构快速进步,非常重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说,开放政策落实后,外资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将加快发展。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渗透度的提升,其审慎经营理念的影响将逐步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从而会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我国银行业在有序扩大开放的同时,要确保金融体系稳定。一是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整体把控对外开放节奏的次序。二是全面评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程度及其可能的影响,针对不同类型银行以及不同类型的进入模式,建立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把握资本项目开放和银行业开放的顺序和节奏。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跨境资金运作的监管,防止跨境资金频繁运作造成的金融风险,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四是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监管规则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强化外资母行与子行的风险隔离,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将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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