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提问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妻子要求变更产权证,加上共同名字,关系破裂后女方是否还可以分走房产?另一个问题是给一个病人捐了款,但病人不幸病故,是否可以向病人家人讨要余款?
因这两个问题所涉及的都是法律上的财产“赠与关系”法律问题,所以,笔者在此一并作答:婚后加上了名字的房产,离婚后妻子还真有份儿;给病人捐款余款问题,病人家人不返还的话,捐款人还真不能诉诸法律。
首先,结合媒体报道的案例,来谈一谈婚后产权证加名字后房产所有权问题。
据媒体报道,今年1月,萧山的小张和女友小赵登记结婚。婚前,小张父母已为他全款买了套近150㎡的房子。婚后不久,在小赵的要求下,这套房子加上了她的名字。前不久,小夫妻关系破裂,小赵提出离婚,还要求分走一半的房产。小张非常愤怒,认为房子是父母出钱买的,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
但根据民法解释,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因此,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法律人士认为“婚后加名”属于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赵共同共有。结合该案实际,双方律师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小张也无原则性的过错,因此,双方律师认为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应归小张所有。
第二,谈谈给病人捐了款,病人不幸病故后向病人家庭讨要余款问题。
此类案例在媒体上常看到有关讨论,受捐人因为疾病不治故去后,捐款人向他的家人讨要余款,有的竟然诉诸法律,其结果让善举不欢而散,这让人看了很不舒服。
关于这一点,给病人捐了款,病人也通过相应渠道接受,从法律上讲,捐款人和病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单从法律意义上讲,因病人不幸病故而向病人家人索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笔者认为既然是增与,就不应有附加条件,如何使用善款,受捐人及家属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最后,引用刘墉在《冲破人生的冰河》里的一句话作结:施予人,但不要使对方有受施的感觉,帮助人,但给予对方最高的尊重。这是助人的艺术,也是仁爱的情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