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只剩80天!提醒“这3笔”物业费别再交了,白送几千元了。
刚需买房是用来自住的,所以最关注的是后期居住的舒心与否,再好的房子如果住的不舒服、闹心,那也不行;再烂的房子,如果住得开心、住得舒服,那么幸福指数必然不会低。在日常生活中,物业与购房者息息相关,在无形之中影响居住舒适度。
今天,我们谈谈小区物业费的相关问题,很多小区就因为费用的问题,与物业闹得不开心。10月来临!跟物业算算账,今后别再傻傻“白交”这3笔钱了!
第一项错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与小区签订合法的入驻服务协议,并且提供的服务不被接受的情况下,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的,则属于不合理,根据《合同法》可以不交。
物业是什么呢,这是非常广泛的含义,从学术的角度而言,并不是指物业公司,而是指一定土地、建筑、场所、及其建造在上边的设施设备的拥有权和支配权,指的是实体化的东西,这种东西统称之为物业,我们在电影中经常见到的“国外小叔子物业200亿”,就是这个说法,说的是以一定土地为载体的资产情况。
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物业,通常是指为小区生活的便捷性服务的物业公司,简称为“物业”,从比较专业的角度而言,物业只是小区业主共同雇佣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的生活质量舒适度、便利性提供服务的一种做法。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既然物业公司是购房者们聘请过来的,那么根据国家合同法相关规定,必然要求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没有合同和其他形式明确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和服务报酬标准的情况下,强行提供服务并不被接受的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收取报酬和资金,则不合理。
第二项不合理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没有合法签订服务变更合同,新增收费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则属于不合理的。
前边说到,物业与小区购房者(业主)的关系式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给予报酬的关系,并且根据中国最新《合同法》规定,合作双方应该就合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此来保障服务与被服务的双方都能完成各自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益。
不过在现实中,总是不那么完美,前期物业公司的各项规定我们就不说了,因为前期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达成的合作协议,在购房者们没有形成合法的代表委会之前,开发商可以代为确定内容和物业形式。但是在后期的物业服务内容上,新增物业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应该与购房者们达成一致一件,并且费用价格标准需要到物价局备案审核。物业公司自行抬高物业费标准、没有备案价格的情况下,当属不合理。
第三项往往被忽视的费用:天然气开口费,其实早已取消,莫要再傻傻白送2000元—5000元钱了。
天然气开口费的问题,焦点访谈曾做出了一个报道和比喻,指出难到一个人买了上火车的票之后,到站下火车的时候,仍然需要再次买票(买一个下车票)吗?这就显得极为不合理,在此之后,风向开始转变,特别是在全国首例拒交天然气开口费的案子胜诉之后,全国不少城市都相继发不出政策规定,取消天然气开口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包含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这些费用已经算入了房价,所以不能重复收费。不过仍然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变着法的收取这项费用,有的2000元,有的4000元,还有的5000元。指闻君再次提示,遇到这种情况,请咨询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是否合理,然后再行缴纳,不要白花几千元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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