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戴某称2012年年底因个人需要向张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0.6万元。2014年2月26日,张某伙同他人将戴某扣押,逼迫戴某还款,戴某联系其朋友给付张某1万元,并在张某逼迫下出具7万元借条一份。2016年6月张某委托黄某向戴某催要借款,因借款为高利贷,戴某不同意给付,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商定以3.5万元一次性了结,调解后戴某给付黄某3.5万元,黄某将借条返还戴某,后戴某发现借条为复印件,经民警联系,黄某确认该笔借款已了结,戴某未再讨要借条原件。后张某又以借条原件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恶意垒高“债务”作为“套路贷”的惯常手法。其行为表现包含:
1. 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
2. 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采取非法限制戴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讨债,且在戴某偿还部分借款后,不仅不出具凭证反而强迫其重新出具“借条”,垒高借贷金额;甚至在戴某向张某委托人还款后,张某不归还“借条”,又以该“借条”为依据要求戴某还款,已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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