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么快就能领到执行款,在办理领款手续之前,我一定要对办理案件的执行法官表示一下感谢,真是辛苦你们了,谢谢!”近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申请执行人夏某不停地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2019年3月10日,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开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自己名下位于龙亭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夏某。同日,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开封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与《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分别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开封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交易居间人,居间代理费11000元、贷款服务费8700元,由原告夏某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夏某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以上两笔费用。随后,由于被告李某没有及时办理该套房屋解押手续,导致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与原告夏某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房屋过户未能成功。被告李某和开封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拒绝归还相关费用,无奈之下,夏某依法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开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夏某已支付的11000元;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夏某贷款服务费8700元。
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退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催促其履行义务未果的夏某,依法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后,多次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以及将会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劝诫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切不可因小失大,影响公司信誉,损害公司形象。然而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旧拒不履行退款义务。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胜诉权益,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多次查询,最终查询到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足量存款,执行法官立即出动,强制划扣8700元到法院执行款专户。随后,执行法官马上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法院办理领款手续,这才出现了文中开头的那一幕。
供稿: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作者:高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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