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强调专业,更服务大局,应成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总体思路。服务大局,即提升站位、主动靠前,服务“引进来”与“走出去”,助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专业,即通过加强人力资源配置、优化协商策略、推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发展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税收理念等具体举措,切实提升相互协商效率。
目前,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MAP)是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主要手段,但在跨境税收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涉税争议问题日趋复杂的背景下,MAP面临协商难度大、案件周期长、结果不确定等难点问题。在中国,MAP已得到积极实践,但同样面临上述困难。未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全面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其从事跨境投资或取得跨境收入也会面临涉税争议的风险。如何提高MAP效率、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亟待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既强调专业,更服务大局,应成为进一步完善相互协商的总体思路。服务大局,要提升站位主动靠前,服务“引进来”与“走出去”,助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专业,要通过加强人力资源配置、优化协商策略、推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发展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税收理念等具体举措,切实提升相互协商效率。
服务大局,一是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服务“引进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出台举措,着力提升中国营商环境,增强对投资的吸引力。相互协商工作通过服务性手段,可消除跨国企业已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例如协定执行相互协商或转让定价调整相互协商),也可避免跨国企业被开展风险评估或反避税立案调查的风险(例如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相互协商),促进规范遵从,为企业赢得税收确定性。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通过相互协商工作提高税收确定性是非常好的纳税服务举措,有利于跨国企业在华专注生产经营,在未来年度稳定及吸引外资税源。
二是要聚焦“一带一路”,服务“走出去”。
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客观上要求税务部门提供更多更细致的服务,帮助企业走得稳、走得远。加快推进相互协商,正是体现了中国税务主管当局通过与国际同行的专业对话,消除减少国际重复征税的贸易藩篱以服务“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的务实取向。
强调专业,首先,要加强人力资源配置,这是提升相互协商专业性和工作效率的最直接举措。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人员仍然偏少,可考虑从两方面进行补充:
一是选拔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充实总部层面的协商团队,施行协商小组机制,使相互协商在税务总局层面实现实体化和团队化运作,形成从经济分析、行业研究、谈判协商等全环节的有效分工协作,提升协商团队的统筹能力和专业程度,对内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实现有效衔接,对外与其他国家主管税务当局进行平等专业对话。
二是充分调动税务系统资源,可跨层级成立协商办公室,针对个案将基层专业人员在协商周期内借入总部协商办公室工作。基本工作原则是,在事实认定和技术分析方面引入地方人员智力,在对外协商方面保持总部人员的独立性。总部人员在地方人员协助下可快速深入了解案情,进而有针对性地研判分析;地方人员通过参与相互协商过程了解和熟悉国际规则,有助于改进跨境税源管理实践,间接减少未来可能的相互协商案件。当然,在对外协商过程中总部人员要强调和保持独立性。
其次,优化相互协商策略。在相互协商中因案施策、灵活应对。
第一,对相似案件合并谈。许多协定执行案件的类型相似,或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或是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应制定统一立场统一应对;反避税相互协商中,对功能风险高度相似且所处经济环境和经济周期相同的案件,可一并纳入协商范围,打包处理的方式有助于缓解积压案件多的实际状况,也有助于就相似案件保持统一立场。
第二,对行业案件专业谈。要深入开展行业分析,做懂行人、说内行话。特别是在反避税相互协商中,很多案件涉及半导体、电子电器、化妆品、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等行业,协商团队应对相关行业背景、产业特征、企业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摸清行业特征和趋势,做好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具有普遍参考意义和专业研究价值的分析报告,指导相关案件的案头审核和方案制订,提升处理协商案件的专业水准。
第三,对复杂案件统筹谈。实务中,部分案件涉及法人变量多,业务类型杂,时间跨度长,调整金额大,可能既有境外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协定执行问题,又有无形资产合理回报、市场溢价计量等反避税难点问题,如果纠结于每一个技术点,则双方立场差异可能会越谈越大,应在周密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算总账、谋大局、求整体,在保障中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抓大放小统筹谈,加快协商进度。
再次,大力推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APA)。
所谓“良药治未病”,在提高相互协商效率的措施中,可以考虑通过引入事先裁定等措施,给予跨国企业经营的确定性,从而提前消除潜在的税收争议。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BAPA是一个类似预先裁定的可预防税收争议的措施。具体而言,BAPA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的跨境关联交易定价以及经营利润水平等事项,向交易涉及的两国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申请,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依据税收协定MAP条款,通过双边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BAPA是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与跨国企业在自愿、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君子之约”,企业遵守执行安排条款,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则依照协议认可企业相关定价或经营利润水平。截至2017年底,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已累计签署60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下一步,可以加大资源投入,继续推进此项实践,一方面,可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消除潜在的税收争议,为跨国企业未来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另一方面,可促进税企关系和谐,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并带来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
最后,要利用国际平台,弥合理念差异。
许多国际税收争议源于国家之间对重要国际税收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通过MAP解决税收争议,意味着当事方需要就某些重要的税收理念转变或让步,但这一转变或让步短期内不易实现。例如,中国在反避税管理中一直强调的市场溢价理念,是对独立交易原则在中国市场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不适用情形的总结与思考,进而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传统立场产生冲突,一些案件由于双方理念不同而进展艰难,这是导致部分相互协商案件结案周期长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新事物和新理念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应持之以恒地通过OECD以及联合国(UN)的平台,利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或者国际会议交流的机会,积极分享中国立法和实践经验,宣传中国立场,让世界其他国家熟悉、理解甚至接受,逐渐弥合理念差异,争取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和引领经验的价值共识,减少因认知不同带来的税收争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文由久思财税思思老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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