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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西宁中院已裁定盐湖股份重整,盐湖股份债务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因西宁中院已裁定盐湖股份重整,盐湖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盐湖股份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盐湖股份股票及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已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协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提示全体债权人加快申报债权
1、2019年9月30日,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破产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盐湖股份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盐湖股份的全体债权人,包括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盐湖01”)的持有人、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盐湖MTN001 ”)的持有人、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青海盐湖MTN001”)的持有人,对盐湖股份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已于2019年9月30日视为提前到期。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盐湖股份的全体债权人,包括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盐湖01”)的持有人、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盐湖MTN001 ”)的持有人、 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青海盐湖MTN001”)的持有人,对盐湖股份享有的附利息的债权自2019年9月30日起停止计息。
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已经协助西宁中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后续若债权人转让债权,包括债券持有人、中票持有人转让债券或中票,可能导致债权受让人无法接收西宁中院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西宁中院的要求,盐湖股份全体债权人,包括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盐湖01”)的持有人、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盐湖MTN001”)的持有人、 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青海盐湖MTN001”)的持有人,应当于2019年11月1日前向盐湖股份管理人(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7号盐湖股份债权申报办公室;联系人:史晓琪、王熙;联系电话:18997088246、18997236724;邮编:8100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6、管理人提醒公司全体债权人,包括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盐湖01”)的持有人、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盐湖MTN001 ”)的持有人、 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青海盐湖MTN001”)的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并建议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申报材料。
二、风险提示
1、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务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2、因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及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盐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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