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经济导报记者10月10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将强化财政资金绿色导向作用,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实施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据了解,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是指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时(不包括职工安置、搬迁补偿等社会保障类资金和人才建设资金),按照与绿色发展的相关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防止财政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不达标、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根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将对节能、排污指标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绿色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包括:列入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等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主动开展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并通过国家和省相关审核认证的企业;通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或认定的企业;通过能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等;主动参加“领跑者”活动,列入节能环保领域各类先进名单的企业;主动加严节能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主动开展或推动节能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的企业;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实施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和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项目等。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不予支持的范围。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以及截至项目申报日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主要包括: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编辑:曲波 陈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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