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进行征地?你有这个权力吗?
山西小李家里的土地要被征收了,但是自己对于能获得多少补偿一点也不了解,也没有看到任何的手续和文件,当小编询问后发现这次土地征收的主体竟然是村委会,小编立马告诉小李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进行征地的,千万不要签订协议,同时要保证自己的土地不被抢走,然后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有很多,很多被征收方都不明白为什么村委会不能实施征地项目,今天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提供解析,帮助大家进行理解。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见,村委会并不是政府机构,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大家应当明确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主体必须由法律进行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上述可知,土地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村委会并没有实施土地征收行为的主体资格。实践中村委会可能会经政府委托后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的工作。但是村委会是绝对不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征地拆迁的。如果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拆迁,就不是合法有效的征地拆迁,而是违法行为。
除了不能实施土地征收项目,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方还有哪些行为不能做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细数了几类村委会不能做的事项。
第一,村委会无权私自回收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此可见,如果想要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后,申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而村委会没有私自回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第二,村委会没有权利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由于在土地征收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农民,而是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因此经常会导致村委会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大家在实践中一定要明确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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