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木木
10月9日晚间,华谊嘉信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39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46号)、《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19]44号)。
具体内容从公告中看到: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督促刘伟尽快清偿对上市公司的欠款。
不仅如此,记者还发现,早在2019年3月13日,华谊嘉信还曾收到过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记者了解,现在有很多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已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在2013年12月3日到2018年5月1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5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关于华谊嘉信此前的违法事实,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可以看到: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度,证监会决定对华谊嘉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外,记者还从公告中看到,对于华谊嘉信本次拟遭到北京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北京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这需要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和陈述申辩意见,递交北京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而对于华谊嘉信之前的违法事实则已经尘埃落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处罚,接下来对于相关事件的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目前符合维权条件的投资者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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