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军入伍,保家卫国
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
青春本应被激情点燃
就在刚刚过去的
2019选送参军入伍的人员中
一名富川新兵拒绝服兵役
对此他也依法受到对应的处罚!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人民武装部
关于对林旭拒服兵役处罚的通告
林旭,男,2001年05月26日出生,家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福利镇,中专学历。2019年自愿报名参军,通过体检、政治考核和役前训练等程序后到部队服役。役前训练期间,本人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后,林旭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种种理由拒服兵役。经部队领导、县征兵办、所在乡镇武装部及其家属多次教育转化无果,仍拒留部队服役,强烈要求退出现役,林旭被所在部队除名。其行为已构成拒服兵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林旭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县征兵工作正常秩序,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巩固国防事业发展,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林旭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取消林旭义务兵优待,按照富川瑶族自治县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予以处罚,共计26000元,由所在乡镇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局;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两年内不得出国,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并在户口本上印上“拒服兵役”;
四、两年内不得升(复)学;
五、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至一年。一年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
七、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处罚情况。
特此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
2019年9月26日
处罚不可谓不严厉
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征兵工作法》及《兵役法》早有法条明文规定
《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兵役法》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兵役法》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青年的神圣使命,
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践踏法律尊严!
青春与军旅相伴,无限风景在前方,
切莫图一时之安逸,遗恨终生!
来源:富川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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