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壮怂人胆”。有些人喝了酒自己就是老大,醒酒了再痛哭流涕,悔不该当初……近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就查处了这么一起
醉驾、袭警、妨害公务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时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9月26日深夜,驾驶人时某饮酒后驾驶鲁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路曲阜师范大学北门口附近停车后,因疑似酒驾被路人举报。接警后,东港公安分局大学科技园派出所将其查获并移交交警直属大队烟台路中队处理。
当民警准备依法将时某带至市医院抽取血样进行鉴定时,时某拒不配合执法,并进行言语挑衅和辱骂。此时,民警依法对其警告,不料时某突然情绪失控,挥拳多次击打现场执勤民警头部、面部,并拖拽民警警服致民警受伤。
交警支队专业侦查队随即对时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时某醉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涉嫌妨害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时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5mg/100ml;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袭民警伤情为轻微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时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醒酒后,时某对自己醉酒驾驶、袭警、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日照交警提醒 公民对于民警依法正常执行公务应当配合。妨害公务,看似是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则是对抗法律的执法权威,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酒驾拒绝接受检查,继而袭警妨害公务,法不容赦,等待时某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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