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量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纠纷主要是由于补偿的不合理、不到位引起的,但是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征地拆迁纠纷来说,补偿标准的高低只是个“次要”问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他们需要的是合法合理的征收及补偿。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分为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程序主要有以下九点:
第一、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市、县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第四、市、县级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公正合理的征收程序才是关键,不仅能缓解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还能起到强化被征收人对征收的认同感、服从感的效果,不仅保证了征收的合法性,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编辑: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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