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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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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10月8日发布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暂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在“运营”中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暂行规定》将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虚假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关于不合理低价游: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关于价格歧视: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在中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该规定,但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暂行规定》在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设置了几大抓手:第一,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平台运营者范围。第二,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平台主体责任。第三,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增加了旅游者自损规定。《暂行规定》延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立法思维,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同时,也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表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已具备上位法基础。

近年来,中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也要看到,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须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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