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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人做的家族信托,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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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往伦敦的高空,静静地思考今年的业务方向和战略。准备圆桌讨论的发言,发现在跨国财富传承这个领域,发达国家和大祖国的挑战、痛苦、挣扎、关注点有诸多相似。大概归根到底,财富传承根本上服务于人性、和制度对抗;而人性总有共通之处,共同之上是不同国家和发展阶段导致的制度差异。论坛第一个议题居然是 trust for civil law lawyers –看来大陆法系国家面对信托概念的挣扎还挺普遍。

过去几年,见识了不少高举外国旗帜的“创新”解决方案,处理了不少“境外专家”做的中国客户的家族信托案子,拿到中国法下检视,也是问题重重。所以,外国专家别骄傲,中国律师别气馁,中西结合、比较着处理问题,更容易接近真相和正确打开方式。

——写在前面

信托“避债”还是“资产保护”?

过去市场上宣传“保险避债”,如今又变成“信托避债”,我一直反对用“避债”这个说法,虽然这个说法对那些对“营商环境”很不安的企业家、身陷债务的个人很有蛊惑性和吸引力,但是如果大讲特讲避债、堂而皇之地为了这个目的,很有可能相关的安排会被扣上目的不合法,而自始无效。我们的《合同法》和《信托法》都有意思相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比之下,境外表达同样的意思,采用的说法就显得很“中性”并且“合法” – asset protection,直接翻译成中文叫“资产保护”或者“资产保全”,但是后者容易引起困惑,因为诉讼过程中有个针对财产或者证据的手段和程序叫“保全”。

设立信托,就一定资产隔离和保护了?

当然不是,马克思和毛主席都教导我们,客观、全面、深入实质地看问题。信托之所以有可能具备资产隔离功能,那是因为信托安排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财产所有权转移到信托或者受托人名下。名义上所有权的转移,是信托资产独立的起点。

光名义上信托财产和设立人自己的财产相独立还远远不够,法律还提出了很多要求,比如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财产,比如不能临时抱佛脚、都快破产了才紧急设立信托,否则的话,举个例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真的是“资产隔离”,除了上面几个要注意的方面,还要在“控制权”上满足要求,这在实务中就体现为信托在文件和实务中是否可被随意变更、解除、是否完全由设立人控制,设立人到底保留或者享有了多少权力,那些所谓的保护人、监察人是谁,享有何等权利?除了西方舶来的这些基本法理,还要考虑中国法下隐晦的“自益”和“他益”区别和对信托的影响。此时,单一的美国或者香港信托专家如果不了解中国法,开出的药方有可能是有毒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说如果事关重大,一定要切忌贪图便宜、慎用境外的标准化产品和文件模板。

信托中关于“资产隔离”的目的的实现和涉及,就是个人和制度不断博弈的过程,也是专业人士不断发掘潜力的部分;当然,这个智慧的发挥,一定要看对手是谁,在哪片国土的哪个法院讲道理。全球闻名的划时代信托“资产隔离”案例 – 普加乔夫案,就是个典型。普加乔夫案的判决洋洋洒洒那么长,换到我天朝,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可以不费力气地盖棺定论了。

内地家族信托比较靠谱的功能到底有哪些?

每次看到市场上对家族信托的脑残宣传,我们要继续勤奋呐喊的斗志就再次昂扬。

大陆家族信托目前基本就三个功能,一是事务管理和分配,二是财务投资,三是资产隔离,最后一个还不绝对 – 具体原因见前文分析。

家族信托的投资理财功能,其实不是信托起源之时的本意。内地为家族信托摇旗呐喊的主要力量是银行私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富部门以及三方理财机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进行募资。因为如今竞争白热化,要做高净值客户,必须有增值服务、要创新,家族信托当然是个好的工具,借力吸引客户、增加黏性,把客户的问题解决了,才有机会把他的钱吸引来或者留下。所以,金融机构宣传家族信托业务,难免有失偏颇或浮夸,但世界的进步光有专业和理想还不够,总要有金主推动。

境外宣传家族信托的功能,一般还会加上保密性和税务筹划。其保密性主要是和继承认证程序相对比,境外很多国家离婚和继承判决都是公开可查的信息,信托安排可以有效避免这部分曝光。至于税务筹划功能,按照目前的现状,不多缴税已经阿弥陀佛;家族信托涉税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和文件,游戏规则都还没有,断章取义大肆宣传信托的税务筹划,很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宣扬家族信托避税,谨慎为妙!

信托征税是个宏大又复杂的主题,涉及到信托成立、财产转入环节的税负,存续期间的税,还有分配给受益人的税,一旦有跨境因素,就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市面上有很多看起来振振有词的分析,比如财产放入信托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只有在分配给受益人的时候才征税,这种断章取义看似有道理其实误导观众的宣传最可怕!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皆有完善的信托征税规则、成熟的实践,我们目前是个空白;借鉴西方实践,信托税务首先要考虑的是财产转入信托环节的税务后果,是否涉及转让交税或者赠与税的问题(详见:《小心一入侯门深似海:设立离岸信托的那些税!》)。然后要考虑信托成立、财产转入之后的税负,是信托并入委托人个人税表报税、还是单独报税?存续期间,收入、收益、增值如何征税?最后是受益人端的申报,没分配也申报,还是分配之后申报,按照所得申报,还是赠与?是否要交所得税?

结语:

立足中国人的家族信托,该何去何从?

我们感谢这个时代,有金主爸爸们为家族信托摇旗呐喊,变相地资助我们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践行。

放眼国内,信托最有温度、能够普惠大众、让人心安致远的部分,还远远没有被发掘;放眼全球,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涉及信托业务的理论和实务,和一国国内刑事司法政策、跨国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执行密不可分;税务部分,我们有机会站在西方看中国,站在未来看现在;至于投资功能,离不开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更和整体经济形势密切关联。

对从业者而言,在宣传阶段说家族信托具备很多功能情有可原,但是到落地执行写文件阶段,再省略前提、脱离相关的大背景和制度,把条件全部阉割掉、只卖皮囊,势必给自己埋下隐患,也会把客户带入火坑。

同时,家族信托确实发达繁荣于西方国家,但也不是简单的外国律师就字字真经,永远不要忘了跷跷板这一端的中国情况和制度。中西融会贯通、心怀敬畏、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摸着石头、探索前行才是正道。欢迎大家和我们共同进步。

来源:苗绘财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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