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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孩子给首付小两口却离婚 法院判首付款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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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经人介绍,德阳的曾先生与汪女士相识,两个月后,两人闪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4月,由曾先生父母出首付13.6万元,曾汪夫妻在双流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总价43.6万元。

今年7月25日,汪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女儿抚养权和依法分割财产。9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房子一人一半,曾父母出资的13.6万属于对曾先生与汪女士的赠与。曾先生和曾父表示不服。

“买房之前我们已经签订出资协议,首付是我借给儿子,所以要求他们返还。”10月6日,曾父表示,他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汪女士返还首付和装修款。

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却受到女方的质疑。汪女士称,那份《出资协议》她在庭审时第一次见,“应该是我提起离婚后他们父子俩补签的。”

房子

男方家长首付13.6万

月供小两口一人一半

曾先生今年34岁,与汪女士是校友,均毕业于四川一所大学。2012年8月,经人介绍,曾先生与小一岁的汪女士相识。他称两个月后,两人闪婚,此后一直居住在亲戚家,于是汪女士提议买房。

曾先生称,2013年4月,曾父出13.6万交了首付,两人在双流区按揭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总价款43.6万,按揭每个月2300元,夫妻俩一人承担一半。

2013年7月女儿出生,曾先生认为,婚后夫妻俩感情一直不错,然而2014年国庆前,因为要不要出去旅游,他们发生了激烈争执。

“我说旅游要花很多钱,本来家庭开支就比较紧张,还不如把钱留着用。”曾先生说,争执之后妻子离家出走。

两个月后,汪女士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生活方式差异大、感情薄弱向法院提请离婚,但法院未予以支持。

负债

反复换工作想提高收入

男方3年欠下30万

今年7月,汪女士从曾父口中得知,曾先生竟负债30万,汪女士再次提出离婚。

“在父母的帮助下,到今年7月16日,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了。”曾先生说,大学毕业后工资一直不涨,他心里很着急,迫切想学一门手艺提高收入,为此,他花了6800元报名厨师短期培训班。

但他基本功不过关,学一个月等于白学,他继续交费延期学习,每天脱产开车去上课,前后7个月培训,包括家庭开支,他刷爆三张信用卡,累计欠费9.2万元。

曾先生后又改去保险公司,月收入2000多元,只待了1个月,又把车卖掉,然后“以租代买”按揭一款网约车,总计花了11万多元。而此时,信用卡无法透支。

2017年5月,他开始靠网贷生活,雪球越滚越大,汪女士提出离婚之前,3年他已负债30万。

曾先生认为,不断换工作欠下的30万,将他推入离婚的境地。如今,他称自己跑滴滴月收入有7000元,可是妻子却离开了他。

离婚

法院判房子一人一半

男方补偿29.7万给女方

在法庭上,曾先生提交了夫妻双方几张微信聊天记录和三张合照佐证“夫妻感情好”;以及一份与曾父签订《购房首付、装修费出资协议书》以佐证13.6万元首付系父亲借给他的钱,而不是赠与。

9月16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婚后经济独立,家庭开支实施AA制,双方关心交流较少,汪女士认为曾先生对家庭隐瞒举债事实,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女方在某航空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女儿归女方。

对于房产,双方一致认同13.6万由曾父出资支付,认可目前房屋价值94万。法院认为,曾先生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曾父在支付首付明确表明该款是对曾先生的单方面赠与,亦未证明该出资款为夫妻双方的债务,因此认定首付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基于这种赠与以婚姻存续为前提,故判决房屋归曾先生所有,曾先生补偿一半房款即47万给汪女士。往后房贷全部由曾先生支付,如此计算,则曾先生补偿29.7万给汪女士。

围绕出资协议的争议

男方:13.6万是父亲借给我的

女方:婚前就说好他父母给首付

曾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与父亲签订的《购房首付、装修费出资协议书》。协议载明,“按照你多次提出的购房要求,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经你父母慎重考虑,愿为你出资,考虑到你父亲住房尚未彻底解决,故对二笔出资暂时不给予你处置权。”

曾先生:

首付款是父亲借给我的

对于法院的判决,曾先生表示不服。“我和父亲签订了出资协议,首付款我不享有处置权,这是父亲借给我的钱。”曾先生解释,在协议中,父母住房未解决的意思是,父母目前居住单位的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给予处置权表示这是一笔债务,非赠与。“他房子还没有解决,经济困难,怎么会把钱赠与我?”

曾先生认为,13.6万首付款已经约定为出借款,应由他与汪女士同承担债务。每人一半就是6.8万,加上利息,汪女士应该承担9万元。所以他给汪女士的房款补偿应为20.7万,而不是法院判决的29.7万。

曾父:

准备另案起诉,要回首付装修款

记者留意到,该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13年4月2日,房子装修日期为2014年的7月。

为何刚买房子就把装修费也考虑进去?且该协议只有曾父和曾先生的签字,无汪女士的签字?曾先生解释说,买房时汪女士怀孕7个月,她以“若要签字则孩子自己带为由”拒绝签字。

曾父向记者表示,他一共借给儿子两笔钱,一笔是首付13.6万元,一笔是装修费,两笔共计21万,这两笔钱皆是在一年之内他向亲戚朋友借的,都打了借条,不过在2017年6月,所有借债已经还清。曾父说,他准备另案起诉,向儿子和汪女士主张返还首付款和装修款。

汪女士:

从没见过该协议 怀疑父子串谋

6日,汪女士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购房首付款由曾先生父母出资,在自己与曾先生结婚之前已经说好,“因为我家只收了几千元彩礼,他们办的酒席,礼金也全部交给了他们家。”

汪女士称,那份《出资协议》她在庭审时第一次见,“应该是我提起离婚后他们父子俩补签的。”

在庭审前,汪女士曾经提出一个方案,如果法院认定首付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抚养孩子,房子归她,她愿意在支付一半房款之外再补偿5万给男方,但男方没有接受。

据了解,按照民事案件的15天上诉期计算,10月8日为最后的上诉期。昨日,曾先生已提起上诉。对此,汪女士说,“我相信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律师

出资协议不对房子产权构成直接影响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解析说,按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署名,一方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出资协议》不会对房子产权构成直接的影响,房子属于夫妻双方,不属于父母。“协议没有女方的签字,如果女方否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直接对女方使用。何况,不排除协议是事后补的。”邢连超说,即便协议是真实的,若认定为父母的垫资或者赠与,父母要求返还,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在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做裁决,由父母另案主张,曾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律认为,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男方父亲关于购房首付款出资协议的认定。如果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起司法鉴定。在协议真实的前提下,协议明确写到男方父亲并未给予男方处置权,也就是说,男方并未取得该出资的所有权,从文义上看,认定为借款更合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赠与事实认定高于一般事实,需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中协议明确表示男方父母尚未购房,在此情况下,很难据此认定男方父母对男方婚后购房的出资为赠与。

责任编辑:王杰_SC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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