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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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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潘志光夫妇与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庆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庆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紫天小区二期第G8幢1601号房屋一套出卖给潘志光,建筑面积137.18平方米,该房屋单价为6972.63元,总金额956505元;在四年前10月将商品房交付给潘志光使用;华庆公司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华庆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合同签订后,潘志光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同年10月潘志光得到华庆公司通知,让他们于10月31日至11月5日期间办理交房手续。11月4日,潘志光委托检测公司对购买的房屋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墙体空鼓,下水管部位渗水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要在交付前或装修前要求房产商或物业修复。潘志光为此没有与华庆公司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之后在这四年时间,潘志光购买的紫天小区二期第G8幢1601号房屋一直没有办法入住,因期间发现“朝北卧室飘窗右下角渗水,主卧圆弧左侧渗水”、一楼卫生间顶部渗水及涂料脱落等问题,华庆公司派人维修多次,仍存在漏水及渗水现象。无奈,潘志光只好向华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华庆公司支付防水工程修复费用15000元;赔偿损失包括物业费18430元、房租预期收益60000元(2500元每月×24个月),合计78430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潘志光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华庆公司应将符合合同约定及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交付给潘志光。虽然华庆公司按约通知潘志光收房,但潘志光委托检测机构验房系以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因房屋存在多处渗漏等质量瑕疵的事实,潘志光有正当合理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华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存在质量瑕疵的房屋承担保修义务,对于潘志光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防水工程的修复费用,因房屋的维修工作按约应由华庆公司履行,潘志光要求自行维修并由华庆公司承担相应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物业费,因至今潘志光尚未接收房屋,没有存在物业费损失,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潘志光要求的房租预期收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同类房屋的出租市场行情,酌情确定为每月1800元。华庆公司于四年前的10月通知潘志光收房直至今年4月,该房屋虽然进行了多次维修,但渗漏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故潘志光主张的损失具有合理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华庆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潘志光损失45000元。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本文所提到的公司及个人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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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出海
飞龙出海
长期从事法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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