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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否支付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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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8年3月1日接触苯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于2018年9月3日被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血病),11月3日王某去逝,去世后其家属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报备了相关手续和死亡报告,12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出现这种情况,在疑似职业病并进行治疗期间死亡,死亡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现其亲属要求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否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人员既然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且该职业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生效后,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自然就应当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条例第三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该人员诊断为职业病即工伤发生时已经死亡,由于对其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体检等各项医学资料系以其生前状况为依据,最迟是以其死亡时的状况为依据的,因此其职业病的发生时间可以推断为死亡时间。其死亡时显然没有超过停工留薪期。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其实在停工留薪期发生的那一瞬间死亡的,宜认为符合条例第39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为停工留薪期内死亡较为妥当。根据该条款规定,工伤人员必须是“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才可以享受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其仅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死亡后果而主张工亡待遇,依据尚不充分。如果医疗机构无法根据现有检材等确定其死亡的,则需要进行解剖,以明确其死亡是否为职业病所致。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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