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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评估机构这样评估征地面积将会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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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评估是征收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过程,如果在此过程中价格评估公司被利益驱使,虚构征地面积或者将本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土地进行评估,势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成立,李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1年,某市某区政府下达土地冻结通知,决定对两条高速之间的107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冻结,冻结范围包括某镇某村等13个自然村。2013年7月初,该区测绘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某村相关村民,共同对某村征收区域土地进行征收边界确定工作,划定征收红线并用竹竿、红旗等标志物在征收边界做了明显标记。

  于某某于2013年7月6日—8日间,在某村征收项目中,代表某价格评估公司负责对某村五社范围内多户农民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工作。于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对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10月租用某村村民9300平方米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在此期间,于某某明知王某某租用的地上两座温室大棚不在此次项目征收范围内,仍然对上述两座温室大棚及大棚周边的数目进行评估和测量,同时在明知王某某租用的某岭地仅有63平米在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虚构两座温室大棚及相应面积土地上的土地附着物,通过对上述大棚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虚假评估,虚增评估数额1501514元。同时经过调查发现,李某身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为使单位获取不法利益,指使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已经认定的地上附着物调查表中记载的附着物数量、单价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虚增大量评估数额,导致王某某等人诈骗1501514元得逞,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

  那么,针对本案中于某某对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两座温室大棚进行评估以及虚构某岭地上的面积,其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以及该单位和负责人李某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凯诺拆迁律师认为,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某某作为该公司的评估人员,为帮助王某某骗取国家财产,故意进行超范围虚假评估,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15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李某身为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那么什么是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又该如何界定?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凯诺拆迁律师提示,法律的界限是明确的,涉及到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履行自己职责,通过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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