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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蒙元时期的税收制度说起,谈谈飞地行政区对税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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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封建社会国家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为历朝历代国务之重,元朝时期也是如此。元朝的税收融合前代的制度而创建出具有特色的诸色户计。有元一代税务繁重,税目繁多,人民负担沉重。而飞地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当地的税收工作更加复杂化。

一、蒙元时期的基本税收制度

大蒙古国时期便已建立了“赖马而乳,须羊而食,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的差发制度。随着蒙古攻占金朝,入主中原,原有的草原税收制度与当下的社会经济形式并不相符。此种情况下,耶律楚材建言:

因奏地税、上水、酒醋盐铁、山泽之利,周岁可得银五十万两,绪八万匹,粟四十万石。

而后窝阔台汗下令设立十路课税所,开始新的赋税征收制度:

"每二户出丝一斤,以给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给诸王功臣汤沐之资。地税,中田每亩二升又半;盐价,银一两四十斤。"

在此税制之中,不仅规定了民户需要负担的国税的具体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封邑内民户需向封君承担的五户丝税制。

蒙哥汗时期在窝阔台汗税收的基础上确立了包银制度。"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絹、颜色等物"。蒙哥汗的包银制度使得很多税目均可以转换为银钱进行缴纳,从而简化了税收的征收过程,也使得银钱进入到大蒙古国的征税体系当中。

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在前几位大汗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元世祖定税制后,元朝的基本税制南北不同,北方主要包括"税粮"和"科差"两大部分,而南方仍旧沿袭宋朝旧制征收两税。

除却基本税制,元朝还拥有岁课、盐税、酒醋税、茶税、商税以及市舶税等需要交纳,更有甚者,元朝还包含三十二项的额外税。其税制之重,由此可见一斑。

在元代很多的税目均可以折换成银钱进行交纳,这种简便的纳税涉及到元代税收的多个方面。但是元朝除却折银纳税外,仍旧有实物税需要交纳,通常情实物税要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因而,笔者认为元朝时期飞地行政区对税收方面的影响应当交纳实物税为主。

二、飞地行政区对税收的影响

元代税收任务颇重,与地方政务联系也极为紧密,故而飞地行政区的存在使得税收工作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在至元二年(1265年)省并州县时,胡祗就曾指出,如此的行政规划致使"辞讼賦税遥远"。丘县隶属于堂邑县时,山东宣慰司也曾上书:"丘县并入堂邑,差税辞讼相去二百余里,往复非便。"既然如此,飞地行政区对于税收的影响巧竟为何,笔者认为,需要从三大方面进行考虑。

1、从税粮的交纳方面来考虑飞地行政区产生的影响。

中统二年(1261年)元廷规定:

“远仓之粮,命止于河沿近仓输纳,每石代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斋中统钞七钱。”

由此可见,元朝初年就民户交纳实物税粮的措施便已经有了具体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蒙宋战争已经进入到白热化阶段,元朝还未实现全国统一,"腹里"地区的社会环境虽然相对安稳,但是当时的性会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并不十分完善。政令中提及的赴仓输粮的行为,对于民户而言是一项艰难的任务。

元朝在京畿重地设有22个官仓,根据《元史·食货志》记载,这些官仓早设立的为中统二年(1261年)的万斯北仓、千斯仓队及通济仓。河仓共有17处,在《元史》虽未注明河仓的设立时间,但这17处的河仓中仅有陵州、馆陶两个飞地设有河仓。这种情况下,民户需赶赴官仓、河仓以及路州治所交纳粮税,送其中辛苦必不用提。

但是相较于一般地方行政区,飞地行政区又有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故而这些地区的民户在交纳赋税之时更是困难重重。元朝针对赋税交纳还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即纳税时间"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这个时间看似充裕,但是元朝交纳税粮的民户一般是亲身赴仓交税,其并没有交通工具。这些飞地动辄距离本州治所百里之遥。在此种情况下,民户交纳税粮的路程便异常艰辛,交税往返的过程也大大地加重了民户的生活负担。

南方诸路州同样如此。在元世祖征服宋朝之后,南方地区仍旧采取两税法的纳税方式,但是"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己。"

至元十九年(1282年),元世祖顺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制,折输绵絹杂物"。其后又依据左丞进言,规定"输米三之一,余并入钞法折焉。"如此,南方民户也需要以人力前去路州治所交纳絹帛、税粮。而飞地行政区的困难与北方并无二致。

至大德元年(1297年),"都省咨请委官,追寻亡宋旧有科征夏税板籍志书一切文凭……但有未科去处,自元贞三年为始,照依旧例比敷定夺科征,务要均平"。

自此南方地区的税法正式变为夏、秋两税,除人民的负担加重外,飞地行政区的征税难度也有了提升。

2、从科差的征收的角度来考虑飞地的影响

元代科差主要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三大部分。

丝料的征收办法在窝阔台汗时期就已经形成定制,包银制度始于蒙哥汗己卵年(1255年),而俸钞制度始于元世祖时期。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为丝料部分,其中以五户丝制度为重点內容。

窝阔台汗时期规定二户出丝一斤纳入官府,五户出丝一斤属于封邑内投下贵族的科差。在此种情况下,民户不仅要承担国家的丝料赋税,同时还需向封君交纳科差定额。中统元年(1260年)设立十路宣抚司,将不同民户所需交纳科差的数额做了具体规定,而后中统二年又规定了丝料交纳的期限,即"丝料限八月,……三年,又命丝料无过韦月"。

随着元朝统治的不断稳定,丝料的交纳的规制愈加完善,《元典章》中曾载:

"至元二年二月,钦奉圣旨立总管府新定条画内一款节该;随处州城所有诸王并诸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另行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合纳丝线、包银并五户丝,仰与本路民户一体验贫富科征,于本处送纳。据本投下合得五户丝数等物,照依中书省定到月日。"

从中不难看出,元朝初年五户丝的交纳采取的是贫富不等的交纳原则,这是朝廷养民助农的一大举措。但是其中也提及到五户丝等物品的交纳,需民户亲自前往路州治所。

此种情况下,飞地行政区内的民户负担加重,并且也有碍于路州治所调查、验证民户的贫富状况。继而可能会导致舞弊现象发生。

3、从市余的角度来考虑飞地行政区的影响。

和买的内容是仿效宋朝而来,官府出钱向百姓购买朝廷所需的物品。这种类似于买卖的关系,在元朝初年实行的不是十分顺利。

官府在购买的过程中强征暴敛,时常出现不付钱的行为。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还出现强取当地不出产的物资,进而从中谋取暴利。致使生民受苦,典家卖产、鬻子雇妻,以供官司。

市籴便是和买的重要一环。但与和买的其他内容不同的是,市籴主要收购的物品为粮草,这是朝廷储存军需物品的重要方式。因而有元一代,市籴的实行都至关重要。

有关市籴的内容,《国朝文类》中略有涉及:"边庭所需军储尤不可一日缺者,自中统二年(1261年),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募客旅和朵粮,供军需。以待歉年,岁以为常。又在京饲马之当,惟用河间盐,令有司以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以输之,名曰盐折草。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须重一十斤。计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此国家市籴之大略也。"

市籴之法的实行使得国库充盈,但是在和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贪污舞弊的现象仍旧未能断绝。市籴的输米制度与税粮有相同么处,也是民户亲挑粮食前去参与市籴,很多的官员在民户到来后不肯如期收受,使得民户盘缠俱尽,而飞地行政区的民户更是因为路途更遥远,不得已只能贱卖粮食,使得民户非但不得利,反而折本。

由上所述,元代时期赋税繁杂,很多的赋役制度均需民户以米输之,这在无形中增加民众的苦难。而飞地行政区与本路州相距甚远,在民户交纳税收方面确实造成了诸多的困难。不仅如此,飞地行政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在税收方面的监管问题不甚得力,路州治所需要派遣专人前去催征赋税,查验税收的基本状况,送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央赋税政令的顺利实行,同时也为官员的舞弊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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