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与邱某(已判决)以金钱为引诱,收购以他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再相继将银行卡转手卖出。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邱某于2017年3月份到福建厦门市贩卖银行卡,并与中间人方某见面。后邱某返回寿县找蒋某等人办理银行卡并寄往暂住在厦门市的王某某处。王某某收到银行卡后,在福建漳州市与吴某见面并商谈贩卖银行卡的价格等相关情况。同案犯邱某以开网店、淘宝刷单的名义,以金钱引诱,指使蒋某等人到寿县、合肥市等地银行,以本人名义开户办理银行卡共计50余张,后邱某以400元每张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银行卡34张,王某某再将银行卡卖给厦门市的吴某。吴某收到银行卡后将购买银行卡的资金打入王某某指定的账户,由王某某负责收款。被告人王某某以金钱引诱,指使赵某等人,在寿县、淮南市、合肥市等地银行,以本人名义开户办理银行卡共计50余张,后以每张500元左右的价格将上述银行卡卖给厦门市的吴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应当认定为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载明被告人王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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