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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行为,属于违法约定期,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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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反复约定试用期,或者约定最长的试用期,期满后又以劳动者不合格为由辞退,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一方法律意识淡薄,在试用期被违法辞退之后,没有维权意识。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很可能只会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进而以此获得廉价劳动力。对于一些非技术型的岗位,很多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反复的以这种方式操作,这样做的后果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大量的劳动纠纷出现。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关试用期的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特别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因为违法而变得无效的约定,用人单位还要因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下面这四种试用期是违法的:

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试用期的时限有四个方面规定:1、三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只能约定一次的试用期,实务中用人单位通过反复约定试用期进而获得廉价劳动力,如试用期满后以不合格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或者通过反复调整工作岗位的手段约定试用期,甚至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的仍要求试用期。但是,只要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这些都属于无效的约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了即属于违法,约定无效。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无效。

在实务中这一违法用工现象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劳动者也比较容易接受等想法,进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正式用工期限。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法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辉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运营总监一职。入职前双方约定原告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为税后2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税后25000元。直到2017年1月份,被告才与原告等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任职期间,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社保、公积金,同时无故拖欠工资,连劳动合同也未曾交给原告一份。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借故离职。在办理好离职手续后,被告以需对原告工作情况进行审计为借口不发放我的工资。原告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但对于原告提出的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离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该项裁决不符合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原告陈某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

被告科技公司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称,关于原告主张的两项请求,我方均不同意支付。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庭审的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2500元。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约定的试用期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期限为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为三个月的约定违法,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试用期期满后工资2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因此,原告该项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的问题。原告诉称被告不为其办理社保、缴纳公积金,无故拖欠工资,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庭审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1日向被告提交《辞职申请书》,在“离职原因”一栏载明“有事”,被告同意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离职。故法院确认原告因个人原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原告陈某辉主张被告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500元的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科技游艇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约定试用期中是用工中最不规范的地方之一,实务中随意约定试用期是常见的现象,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到期后又延长试用期等是具体的表现,这些都是常见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现象。

在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根据试用期约定的规范,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但本案中被告科技游艇会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明显有一个月的违法试用期,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违法试用期的赔偿金2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法试用期未履行的,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即可。但是,对于已经履行的违法试用期,则履行几个月的违法试用期就按工资标准赔偿几个月工资,例如,试用期本来是一个月,但用人单位约定了三个月,并且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则劳动者可以请求两个月违法试用期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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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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