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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订立《禁止蒙面规例》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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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年永刚):10月4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主持记者会,宣布特区政府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从10月5日起生效实施。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4日下午宣布有关立法措施。她说:“今天早上,我召开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已确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一条名为《禁止蒙面规例》。规例将于明日,即10月5日开始实施。”

根据《禁止蒙面规例》,任何人不得在《公安条例》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以及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违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港元及监禁一年。《禁止蒙面规例》10月4日在宪报刊登,10月5日生效。

林郑月娥表示,之所以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是因为过去近4个月里,由于修例引起的示威冲突不断,不同地区发生超过400场大大小小的示威游行集会,导致超过1100人受伤,其中包括300多名执法人员。使用暴力的示威者几乎全部都是蒙面,目的是隐藏身份、逃避刑责,相信禁蒙面法能有效阻止激进违法行为,并有助于警方执法。

林郑月娥表示,特区政府虽然引用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但不等于香港已进入紧急状态。规例的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复秩序,打击对象是使用暴力者。对于有需要戴口罩的人士,规例设有豁免条款。“虽然我们引用的条例叫《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但是并不等于香港已进入紧急状态。这个规例的目的是停止暴力、恢复秩序,规例打击的对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规例里设有豁免条款,来照顾其他人士的需要。”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是为了阻止蒙面下的暴力行为、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令犯法者受到法律制裁。李家超说:“第一,禁止在《公安条例》所规管的集会和游行中蒙面;第二,禁止在未经批准的集结中蒙面;第三是禁止在非法集结或暴动里蒙面。在这三种情况下的集会或游行都禁止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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