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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出台了相关的减税政策,但是我国低收入人群依然无法从中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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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在这次修正中,除提高免征额、优化税率结构外,还历史性地推出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允许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房租支出作为专项附加进行税前扣除。

而在这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增加为民生减负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也是我国在合理减税、完善税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然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低收入人群没有在本轮税改中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利。相较于中高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更加旺盛、边际消费倾向更高,而未惠及这部分人群的减税新政对再分配与消费刺激的效应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那么,此次修正的不足之处在哪里呢?

弱化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在2018年提高个税起征点之后,年综合所得都在6万以下的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无法再通过所得税加以调节。根据调查,税改前个税再分配将个人综合所得的基尼系数由0.455降低到0.428,下降幅度为5.9%;而税改后则仅下降到0.441,下降幅度仅为3.1%。

低收入人群无法受益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数据测算,年所得6万以下和以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项教育、医疗、住房、大病、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在这其中,高收入群体在享受税改红利之时,低收入群体难以从专项扣除中获益,利益鸿沟的扩大有悖于税改缩小收入差距的本意。

对消费的促进作用有限

根据测算,收入由低到高的五等分组的边际消费倾向依次是0.788、0.610、0.374、0.541和0.22。因此,减税固然会提高全体人口的总可支配收入,但由于主要受益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所以对消费的拉动作用也较小。

总而言之,此次税改减税最大受益群体是年综合所得在9.6万以上的纳税人,年减税额约5000亿元,占减税总额的近75%。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只有0.223,对他们减税总共可直接带动消费增长约1100亿元。

税改另一个重要受益群体是年综合所得在4.2万-9.6万元之间的纳税人,年减税额约1656亿元,占减税总额的25%,他们的平均边际消费倾向接近0.54,对他们减税可直接带动消费增长近900亿元。

由此,低收入人群的所得税不仅因提高起征点后表现为“零”,还因获得专项附加扣除补贴而实际为“负”。只有保障低收入群体同享改革红利的权利,才能体现出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完整性。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应引入“负所得税”制度,即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现金转移支付,将专项附加扣除红利惠及起征点以下的低收入人群,以此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居民消费,推动税制改革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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